浙江百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百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林格法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恢8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16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欧林格法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
法定代表人钟剑。
被执行人杭州美佳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三浦村(泗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林格法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美佳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3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百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3年8月9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77768.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浙江欧林格法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杭州美佳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2997532元。截止2019年5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997532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款的执行。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