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307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港西村中江大道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74918T(1-1)。
法定代表人:王兴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00000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瑞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语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