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羊执字第204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409号民事调解书向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