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羊执字第203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祥宇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7407.5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涛
执行员*浩
执行员*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