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蓬溪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2月19日,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5年8月13日,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敏(系被告***之妻),女,生于1966年7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茂华,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育才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遂宁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遂宁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杜 洋
人民陪审员 吴天志
人民陪审员 唐茂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