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1民初85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系***之妻。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610673691。
被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育才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5679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与***、遂宁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雷惊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兴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