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9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鲁雪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春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2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每日万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0日、1月25日、3月11日、5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03000元,本院已依法划拨。经查,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将上述划拨情况告知其他债权人,因目前在等待其他债权人是否申请破产,故上述案款暂缓发放。查明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8个已被本院冻结(均余额不足),期限起始日期2022年1月24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M×××**、苏M×××**、苏M×××**、苏M×××**汽车,但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泰兴市×××××室(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对应为×××××室),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限制网签备案),查封起始日期2021年2月28日,期限三年;查明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泰兴市××镇皇家水岸花园××室、××室、××室、××室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限制网签备案),查封起始日期2021年2月16日,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房地产均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三、在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王德森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泰兴市人民政府(城建办)有债权,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至泰兴市人民政府城建办调查,其主任陈述:“政府尚未支付的款项不是欠的乾丰置业、**房地产、乾华置业的,政府是与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工程是乾丰置业、**房地产、乾华置业,但是当时这三家公司都是委托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收款,后来乾丰置业、**房地产、乾华置业想解除委托,我们政府并不认可,我们政府一直是认框架协议的主体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说话,我们就是要付款也是付给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以该债权与乾丰置业、**房地产、乾华置业没有关系,省高院也以一亿为限额冻结了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政府的债权,如果法院要冻结,需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手续同意由他承担责任。”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与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春圣电话联系,其陈述:“我现在一直在上海,因为疫情原因无法至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乾丰、**的开发早已结束,我们已经没有人在泰兴负责了。政府债权的事情,工程是我们乾丰置业、**房地产、乾华置业几家公司做的,也的确是我们集团公司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政府签的框架协议。现在政府不认可我们几家公司,认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说话,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也和杨主任沟通多次,杨主任说政府目前的态度就是认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说话,除非省高院出具解冻的手续,我们后来也与省高院多次对接,也提了异议,但是省高院暂未有答复。省高院的这个案件现已发回泰州中院重审,目前也尚未有结果。乾丰置业房子早就卖完了,**房地产除了省高院查封的那五套房产,其他也没有未售出的房产了,我们肯定积极配合法院将泰兴这边的事情妥善解决,但需要时间。”
五、2022年2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7月4日,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过程告知书、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苏M×××**、苏M×××**、苏M×××**、苏M×××**汽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泰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室(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对应为×××××室)及位于泰兴市×××××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手首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伟成
书 记 员 朱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