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利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381号
申请人:***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
法定代表人:赵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朋,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鲁雪飞,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利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50元已由申请人***利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