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鼓楼区宏宇建筑器材租赁站、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99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宏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经营者:季广新,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鲁雪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宏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宏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宏宇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宏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蔡鸣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碧云
书 记 员 江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