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851号之一
原告:无锡建顶不锈钢井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双桥工业园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17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建顶不锈钢井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建顶不锈钢井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建顶不锈钢井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建顶不锈钢井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诉讼费用995元,由无锡建顶不锈钢井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