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17执112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1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00弄1号8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民终14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11,617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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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