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74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刚,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光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李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萍,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峙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