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74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刚,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光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李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萍,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昌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峙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