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航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人民武装部家属区D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英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袁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凉山州航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泉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