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2246号
原告:攀枝花金若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金若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金若谷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金若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