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29民初2307号
原告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蓉城公司)、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亚恒德公司)、文道富、肖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强、被告蓉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西亚恒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跃宏、被告文道富、被告肖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李小勇的死亡谁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二是恩威公司代为赔偿的款项是否合理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恩威公司将保温工程交给具有资质的西亚恒德公司进行施工,西亚恒德公司将保温工程交予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文道富具体完成施工作业。文道富招用的工人李小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文道富应当对李小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西亚恒德公司将保温工程交予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文道富具体完成施工作业,应当与文道富一起就李小勇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西亚恒德公司辩称,李小勇在死亡时从事的是外墙打底抹灰,而外墙打底抹灰并不属于保温工程的施工范畴,文道富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安排工人的行为,在没有得到西亚恒德公司追认的情况下,其代理行为对西亚恒德公司没有约束力。本院认为,李小勇的工作是受文道富的具体指示安排,至于文道富或西亚恒德公司与蓉城公司之间有什么约定,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关于工人李小勇赔偿责任主体的事实认定,本院对西亚恒德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恩威公司赔偿的款项包括医疗费76,787.03元、殡仪服务费34,820.00元、借支30,000.00元用于处理事故、一次性赔偿款780,000.00元。本院认为,款项中的借支30,000.00元是否用于处理事故无法核实,本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医疗费76,787.03元系实际产生,西亚恒德公司、文道富应当予以支付。由于一次性赔偿款中已包含了丧葬费,殡仪服务费34,820.00元再次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一次性赔偿款780,000.00元,《赔偿协议》中载明,以上赔偿金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家属抚恤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食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等补助费等所有费用。由于恩威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抚养人的情况,本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无法计算。按照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不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基础上,本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死亡赔偿金447,360.00元(22,368.00×20年)、丧葬费20,897.50(41,795.00÷12×6)、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酌定为10,000.00元,以上共计528,257.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待恩威公司提交证据后另行主张。蓉城公司、肖彬并非死者李小勇的用工主体,恩威公司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恩威公司在为西亚恒德公司及文道富垫付上述款项后,西亚恒德公司及文道富应当及时予以支付,逾期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恩威公司主张的从垫付款项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恩威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认定上述证据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恩威公司系鹤鸣青云墅二标段工程的发包方,蓉城公司系总包方,双方于2013年5月签订了《鹤鸣青云墅施工工程二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及其附件,《总包合同》第30页9.3.2.2条约定“抹灰”属蓉城公司主体及装饰工程施工内容。2017年4月5日,蓉城公司向恩威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恩威公司代付“道源圣城·青云墅”项目屋面保温和外墙打底人工费90,000.00元至胡远超账户。 恩威公司与西亚恒德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青云墅二期”保温施工合同》,约定由西亚恒德公司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承包青云墅二期保温项目,其中外墙面层为涂料施工做法的保温层为49.00元∕平方,外墙面层为面砖粘贴施工做法的保温层为53.00元∕平方,合同暂定总价809,722.00元。西亚恒德公司要向土建总承包方交纳2.00元∕平方的总包配合费。合同签订后恩威公司支付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西亚恒德公司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安全教育,若非因恩威公司错误指示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西亚恒德公司承担。随后,恩威公司、蓉城公司、西亚恒德公司签订了《“青云墅二期”施工现场分包管理三方协议书》,约定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进行施工管理。合同签订后,恩威公司按约于2014年4月30日向西亚恒德公司支付了20%预付款即161,944.40元。 2014年7月17日,保温工程实际施工人文道富招用的工人李小勇在进行外墙打底抹灰过程中不慎坠楼,经医治无效后身亡。原告恩威公司支付了医疗费76,787.03元、殡仪服务费34,820.00元。2014年7月,恩威公司、蓉城公司与死者李小勇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协议载明:就西亚恒德公司分包的“道源圣城青云墅二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西亚恒德公司招募的作业人员李小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己作业不当受伤,经送入医院并积极治疗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西亚恒德公司逃避承担责任,并一直未派高层人员妥善处理此事,恩威公司、蓉城公司代西亚恒德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小勇家属赔偿金人民币780,000.00元,以上赔偿金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家属抚恤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食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等补助费等所有费用。应由西亚恒德公司承担的全部赔偿金,恩威公司、蓉城公司有权向西亚恒德公司追偿···”蓉城公司在落款处手写添注“我方只作为其它三方见证方,并同意积极配合处理此事件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恩威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通过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玉双路支行向李小勇家属指定的账户汇款780,000.00元。 另查明,案涉坠楼事故发生后,大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事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恩威公司、蓉城公司、监理单位、文道富、刘小林(保温工程带班)、恩威公司工程部经理何翔、蓉城建司项目经理蒋勇、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处罚西亚恒德公司。在对恩威公司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在2014.7.17高坠事故中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力,未按标准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认真审核总包方指定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单位(个人)资质并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现场分包管理三方协议,无保温公司委托(或任命)证明材料合同安全管理资质的文道富实际承揽外墙保温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切实督促相关方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协议内容,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安监部门,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擅自搭设采光井脚手架水平防护,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在对蓉城公司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在2014.7.17高坠事故中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力,指定无施工资质单位(个人)分包外墙保温工程,未切实落实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有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无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相关记录,无工人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无设施设备交接验收和租赁等记录,施工现场临边作业防护、外架水平防护、屋面适用斗车运输、工人安全防护穿戴不规范等严重安全隐患长期整改不力,从而导致再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擅自搭设采光井脚手架水平防护,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对文道富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文道富的职务为老板(外墙保温工程承包人),在2014.7.17高坠事故中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力,无安全管理资质,无安全检查记录,未实施现场安全监管,未交接验收施工脚手架安全防护,对事故负有重要直接管理责任。”上述责任主体在收到大邑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再查明,恩威公司曾于2014年8月就本案提起诉讼,由于涉嫌西亚恒德公司印章被伪造,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将该案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大邑县公安局。大邑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西亚恒德公司经理贾恒(法定代表人贾德文之子)称,加盖在《“青云墅二期”保温施工合同》及三方协议上的印章,是西亚恒德公司自行刻制、并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印章平时由公司技术人员保管。
一、被告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文道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款605,044.53元,并承担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05,044.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10.00元,由原告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10.00元,由被告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文道富共同负担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法官 助理  王 卓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