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630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亚恒德保温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邓杰未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