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玺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西奥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玺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02民初1120号
原告:贵州西奥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217号宏泰世家1幢1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511356136,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龙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玺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4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西奥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玺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西奥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西奥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西奥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2元由原告贵州西奥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