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石坤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审被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石坤鹏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欠款纠纷,而非工程合同纠纷,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及户口所在地均为成都市新都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消防工程由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石坤鹏,***从石坤鹏处承接了该消防管网漏水维修工程,现董理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所欠的工程款。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在绵阳市涪城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邱倩
审判员殷亚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