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执保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388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我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陕01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