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3077号
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文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疏影,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声波,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计3,637元,由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林亨荣
人民陪审员 王 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