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082号
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6栋4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雅居乐花园公建1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裕龙,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方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