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4132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福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孝才,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