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270号
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441元,由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秀荣
法官助理 尹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