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3民初16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二路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寇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3栋2单元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波,该公司员工。

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川16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对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名: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分行,账号:22×××85)以132345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名: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分行,账号:22×××85)以132345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大金

人民陪审员  欧国兰

人民陪审员  张燕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