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83民初2176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徐某某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742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7428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乙公司、徐某某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工程渠道经销商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防水建材等产品,在双方约定履行期限内,某甲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2022年11月26日,经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徐某某对账结算确认,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货款74286元,该款项至今未付。同时《工程渠道经销商合同》约定了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未履行部分的2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同时应当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故诉至法院。
某乙公司、徐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材料供销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防水建材等产品。2022年11月26日双方对账,由某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签署《对账单》,载明:截止2022年11月26日,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金额74286元。同日徐某某向某甲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截止2022年11月26日,本人徐某某欠某甲公司74286元,约定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
另查明,某甲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律师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对账单》《欠条》《工程渠道经销商合同》、发货单、销售订单、《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点子王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通过签订《对账单》和《欠条》的方式结算确认欠付货款数额为74286元,并约定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现某乙公司逾期未付,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立即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作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徐某某个人向某甲公司出具的《欠条》载明了徐某某本人欠某甲公司金额74286元,并承诺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构成债务加入,徐某某应在74286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与徐某某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渠道经销商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故已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应由某乙公司承担。某乙公司、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2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742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由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