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四川康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1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华,成都天府新区四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康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练仕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区人民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邓福忠,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继锋(曾用名继峰),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审被告:四川鑫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长久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谭兴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全,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钟文伟,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康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继锋、四川鑫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钟文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7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田 笛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