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302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鑫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长久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鑫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