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常春藤幸福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财保122号
申请人: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常春藤幸福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董郎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常春藤幸福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1089443.07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建设银行成都青羊大道支行账户51×××5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开区支行账户85×××79。申请人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申请人的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常春藤幸福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成都青羊大道支行账户51×××5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开区支行账户85×××79在总额人民币21089443.0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