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祥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8号26幢1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5068Y。
法定代表人:曹文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