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执29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506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民初6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执29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