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5947号
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73528950H。
法定代表人:伏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彬彬,女,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四川鑫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70904414X6。
法定代表人:陈国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覃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