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7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幼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益民建材燃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吉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益民建材燃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鑫普建筑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益民建材燃化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益民建材燃化公司在2017年农历12月30日前处置其名下所有的厂房、土地时一次性付清本案全部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兵
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
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