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大道龙井段**。组织机构代码:78912550-4。
法定代表人:任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中桥街**,机构代码:59754765-7。
法定代表人:汪广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申请执行沐川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裁定以流拍房产抵偿了被执行人所欠债务447万元,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价款95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息共计1446471.0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沐川县××镇××路××小区的房产抵偿其剩余债务,但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致流拍房产长期不能交付其抵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提交接收财产申请即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仲权
审 判 员 王永海
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