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2单元门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胥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底模,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精铝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州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5号。
法定代表人:冯现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新疆精铝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7.06元,减半收取计4943.5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本院向***、***退还4918.53元。
审判员 王 莹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巴燕阿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