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十三师黄***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哈密第十三师。
负责人:文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任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
负责人:任先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十三师黄***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十三师黄***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202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本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韩石磊
审判员 田玉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保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