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3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胥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据(2020)新280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6664.46元,执行费4800元。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案件款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土地、房产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案件款326664.4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 素 甫 米 吉 提
审判员 靳 志 勇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