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2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
诉讼代表人:胥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20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664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64元,邮寄送达费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磊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党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