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龙井段289号。
法定代表人:胥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玉坤,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2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二一年六月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6501.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98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