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龙井段289号。

法定代表人:胥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玉坤,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2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二一年六月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6501.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98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