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土登某某与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33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土登**,男,藏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白玉县绒盖乡。

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杰

本院在执行土登**与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3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材料与运输款17913元。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土登**于2020年11月28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3331执67号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