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9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西路58号3栋6层2-7号。
负责人:苏培彬。
被执行人:四川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线香街91号。
法定代表人:严瑛。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与四川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05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393703.5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查到本院在诉讼中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宏业电力有限公司的债权,冻结限额为7192436元。经执行调查,四川宏业电力有限公司仅认可尚欠四川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511955.57元,对于其余部分不认可。本院已向案外人四川宏业电力有限公司送达了2511955.57元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已执行到位案款2511955.57元。对于四川宏业电力有限公司尚欠被执行人的其余款项,因四川宏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纠纷尚在诉讼中,剩余债权数额尚不明确,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诉讼中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8055的账户,但因上述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05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