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455号
原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麒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优道金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优道金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54,43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符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