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竹八方聚财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民初2009号
原告:大竹八方聚财机械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大竹县白塔街道北城大道名豪国际C区6幢1层19号。
经营者:唐定勇。
被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竹县白塔道双燕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蔡林森。
原告大竹八方聚财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竹八方聚财机械租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竹八方聚财机械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泓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