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异31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大竹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双燕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749625213T。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竹阳北路巴蜀邑城B区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58431C。
法定代表人:罗志庆,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4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2020)1724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500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1307898元,合计1807898元。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第一笔款项,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1724执915号]。
另查明,案涉工程(大竹“雅岛小苑”项目)系申请人**挂靠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2016年5月12日**与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系大竹“雅岛小苑”项目实际施工人。2020年7月23日,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2020)1724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应收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等1807898元及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所有。2020年7月29日,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2020)1724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工程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的事实书面告知了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2020)1724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将(2020)1724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工程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的事实书面告知了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 林
审判员 曾德兴
审判员 廖淑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