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双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749625213T。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通川区魏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06032836X。
法定代表人:潘显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代敏,身份证号码5130281969********。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7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金额为本金334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玉宇路*号*栋*单元*楼*号(面积88平方米)房屋一套进行轮候查封。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同意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债务人民币5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债务人民币500万元,剩余债务2340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剩余债务的具体履行方式,根据上述前面两次的履行情况而确定)。履行期间,本案中止执行。
二、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将对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在通川区魏兴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厂房、土地、办公楼、机器施备等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必须配合,否则,法院将追究被执行人及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自动履行义务,并申请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20)川17执185号执行案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汝平
审判员  张宗平
审判员  冯 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