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呈祥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龚小龙
被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双燕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
本院在执行成都呈祥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麦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