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罗志庆,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10日到期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7万元(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5.5元及本案执行费7506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瑞梦雅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813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文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