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双燕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青路32号2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呈祥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东段174号-1楼。
法定代表人:龚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倬,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洪,男,系***丈夫。
上诉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呈祥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4元,减半收取9382元,由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由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璐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