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双燕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青路32号2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呈祥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东段174号-1楼。

法定代表人:龚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倬,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洪,男,系***丈夫。

上诉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呈祥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4元,减半收取9382元,由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由成都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璐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