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执恢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农产品加式集中区(通川区魏兴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060328366X。
法定代表人:潘显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白塔街道双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749625213T。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中权,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被执行人:颜其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3日,住重庆市潼**(原重庆市潼**)。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被执行人:李正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中权、颜其华、***、李正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7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中权、颜其华、***、李正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93093元及利息,诉讼费8669元,合计1401762元。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中权、颜其华、***、李正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中权、颜其华、***、李正刚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中权、颜其华、***、李正刚、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法人潘显东、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刘明海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四川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中权、颜其华、***、李正刚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也巧
审判员 黄立波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