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288号
申请人: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住所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74523072。
法定代表人:胡敬勇。
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
法定代表人:曾广宝。
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7720.98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涂国庆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288号
申请人: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住所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74523072。
法定代表人:胡敬勇。
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
法定代表人:曾广宝。
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7720.98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