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144号之二
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
***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冻结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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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